25.基於聖經的取財之道是什麼?
基於聖經的取財之道是工作。神設定人需要工作,以養活自己和家人。信徒需要勤勉工作,但是在有罪且貪婪的慾望驅使下的取財之道是危險的,要加以避免。
工作是取財之道
- 神設定人需要工作。這屬於他造物的「甚好之處」的一部分。他創造了伊甸園,把亞當(第一個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他創造人來工作。亞當需要付出體力和腦力勞動來維護伊甸園。亞當同時也得到許可,可以把植物當做食物(當時所有人和動物都是素食的)。因此,工作應當成為一般的生活方式。
創世記1:29-30;2:8-17
- 為了生存,人人都需要食物,衣服等,或者他們需要賺錢,以換取這些必需品。我們獲取這些必需品或者購買必需品的錢,首要方式就是工作。聖經里展示了兩種人:願意工作的人和不願工作的人。他們的結局是迥然不同的。工作的人「更富裕」,因為他會得益處,因為得到正當的收益而滿足。不工作的人「更貧苦」,因為他無知,一無所獲。這類人渴求變得富有,徒勞地追求金錢,談論各種賺錢的方式,自我吹噓,實際上卻很貧窮。所以,工作是生活中獲取金錢的一般方式。
箴言10:4;12:9-11;13:4;14:23;20:4
- 作為信徒,我們要「親自」工作——意思是我們不應該逃避工作,靠著富有的信徒(或他人,政府等)的慷慨,佔便宜,而是要為自己和家人謀生。所有信徒都負有責任,要付出體力和腦力勞動來獲取金錢,養活家人。努力工作,兄弟更加相愛,立志過安靜的生活,關心自己的事——這會讓我們能夠「行事端正」,在非信徒面前以光明磊落的方式生活。所以,努力工作,誠信做事是基督徒見證的一部分。
帖撒羅尼迦前書4:9-12;提摩太前書5:8
- 拒絕通過勤勉工作賺錢的信徒違背了在聖經中設定並由保羅吩咐的教訓。保羅提醒我們:「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在帖撒羅尼迦教會,有些信徒利用其它信徒的慷慨。他們的特徵如下:「不按規矩而行」——意思是他們不守規矩,不負責任;「什麼工都不做」——意思是他們不會為了賺錢在工作上花任何時間;「專管閒事」——意思是他們把時間花在干涉他人生活上。應該勸誡具有這些特徵的信徒,要安靜做工,實現經濟自理。如果他們不遵守聖經中工作的誡命,那麼要記下他們,不和他們交往——也就是說,在兄弟相愛的基礎之上,其他信徒不應該與他們有任何交往,希望他們會悔改並恢復與神的關係。
帖撒羅尼迦後書3:6-15
- 信徒受命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要盡全力工作。我們不能不誠實,比如不能偷竊,而是要「做正經事」,願意分給那缺少的人。我們的動機扎根於我們對神的敬畏。我們最終侍奉的就是神。因此,無論我們做什麼,都要從心裡做,像是給主做的,知道我們從主那裡必得著基業為賞賜。
傳道書9:10;以弗所書4:28;歌羅西書3:22-24
危險的取財之道
- 詭計——不正當的周密的計劃,能夠讓你用最小的工作量快速變得富有。這些詭計的危險之處對於我們來說本應顯而易見,但是我們通常忽視它們,因為它們利用了我們的貪欲。貪欲試圖引誘我們做錯事,讓我們落入陷阱和許多愚蠢有害的私慾里。這些快速致富方法的危險之處在於:(1)它們不鼓勵誠實,忠心和努力工作,反而規避它們;(2)它們以財富為目標,而不是榮耀神;(3)它們鼓吹快速致富——但是聖經說這類人會免不了受罰。
提摩太前書6:9-10;箴言28:20 - 賭博——花錢參與遊戲,有機會(通常很小)贏得大量金錢。我們賭博的原因在於我們「渴求快速致富」,而不是勤勉工作,慢慢積攢。這也規避了聖經的教訓,把錢花在「投機」上,想要贏更多錢,而不是激勵工作。這很危險,因為這使我們把重點放在了錯誤的地方,通常會導致貧窮。
箴言13:11;21:5
- 借錢——從他人那裡拿取金錢並使用,最終會按照約定條件償還的協議。我們不得不借錢的原因在於,我們想要/需要某個東西,但是現在沒有足夠的錢購買。(因此通過借錢獲取尚未賺到的金錢)因此,我們從債主那裡借錢,而不是努力工作,為之攢錢。借錢的動機通常也來自於我們心裡的貪欲,使我們走上危險的道路。欠債最大的危險之一在於「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意味著欠債的人會在自己的收入和決策權上喪失一定的自由,因為他要受到債主的約束,直到還清債務。作為信徒,我們是用重價贖來的,不應該成為人的僕人。因此,債務會奴役我們,在我們被需要的時候剝奪我們服侍的自由,妨礙我們服侍神。債務的危險之處還在於它會讓我們假定未來的經濟狀況,但是這卻不在我們的掌控之中。最終,欠債的利息會讓交易顯得很愚蠢。
箴言22:7;雅各書4:13-15
- 作為信徒,我們應該償還我們的所有債務,併力求不欠債。聖經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意思是我們不要拖欠任何債務。我們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避免欠債,欠債之前必須要考慮風險,尋求明智的建議,考慮償還計劃的代價,以及借錢購買的東西是否能夠被當做債務的抵押品。
詩篇37:21;羅馬書13:8;馬太福音5:25-26
- 作為信徒,我們不應該為別人的債務作擔保。這意味著我們不應該承諾,一旦別人拖欠債務,會替他們償還。這不明智,並且危險,通常只有在債權人覺得債務人不會償還的時候才是必須的。替他人作擔保意味著你跟他們負有同等的債務,如果你們兩個人都無法償還所欠的債務,債權人會拿走你們的一切,用來還債。
箴言6:1-5;17:18;22:26-27;27:13
- 有罪的行為——應用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努力,用有罪的行為來獲取財富。比如,妓女的所得是為神所厭惡的。使徒行傳一書中提到,有曾行邪術的,不再賣他們的書賺錢,因為這本是有罪的,他們焚燒了這些書——雖然他們損失了很多錢。
申命記23:18;使徒行傳19:18-20
復習題
- 神設定人需要做什麼來獲取金錢?
- 不願工作的人的危險之處在哪裡?
- 基督徒職業道德的動機是什麼?
- 四種危險的取財之道是什麼?
- 作為信徒,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欠債和替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