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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立穩根基一:基督徒的身份:瞭解信仰

基於聖經對十一奉獻的理解是什麼?

27.基於聖經對十一奉獻的理解是什麼?

基於聖經對十一奉獻的理解,就是神給以色列人的誡命,要獻出農作物以及(或者)牲畜等的「十分之一,」用來支持利未人,守節,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和敬拜神。最終,這些十一奉獻都在耶穌身上得以成就,信徒有了新的奉獻模式。

對「十一奉獻」的誤解

  • 聖經中的「十一」經常被曲解,並因此讓人誤解信徒的責任和神對信徒奉獻的安排。致使許多人誤解的十一的定義就是:「十一奉獻是強制的全體性的奉獻,僅需要奉獻出自己全部收入(或增長)的十分之一給神」。這是個過於簡單且不正確的定義,因為:(1)聖經中的十一奉獻不止有一種;(2)這些十一的要求很明確,並不僅僅基於個人收入;(3)這些十一奉獻的總數額加在一起要多於十分之一(儘管「十一奉獻」一詞的意思是奉獻十分之一);(4)十一奉獻從來不是一項要求,不是所有時代、所有人的全體性的義務,而是針對特定時代的特定人群。
  • 聖經描述了四種不同的十一奉獻,在摩西律法中加以規定。我們需要仔細考察每一種「十一奉獻」,以便搞清楚:(1)奉獻的人是誰;(2)他們要奉獻什麼;(3)要在哪裡奉獻;(4)他們為什麼要奉獻;(5)他們要在什麼時候奉獻。
  • 利未的十分之一:神命令以色列人,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或樹上的果子,都要獻出十分之一,以及牛群羊群中的每第十隻,都要給利未的子孫作為酬勞,因為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當他們的糧食豐收以及牲畜增加的時候,就要相應獻出十分之一。
    民數記18:21-24;利未記27:30-33
  • 祭司的十分之一——利未人擔任祭司,神命令他們要從以色列人給的利未的十一裡面再拿出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神。
    民數記18:25-32
  • 節期的十分之一——神命令以色列人要獻出田地所產出的十分之一,包括牲畜中頭生的,以守耶和華的節(逾越節,住棚節,七七節)。他們要每年做一次,要把十一奉獻拿到「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也就是耶路撒冷,這樣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他們的神。如果他們無法把東西帶去耶路撒冷,那麼他們可以把十一奉獻的糧食和牲畜賣掉換錢,然後把錢拿去耶路撒冷,買所需的物品,與家人一起守節。
    申命記14:22-27;16:16(出埃及記23:14-17;利未記23:1-44;申命記16:1-17)
  • 施捨的十分之一——神命令以色列人要拿出當年土地產出的十分之一,積存在城裡,分給城裡的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只需每三年做一次。作為回應,神會在他們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他們。
    申命記14:28-29;26:12-15
  • 安息年——神命令以色列人要讓土地歇息一年,這意味著不能耕種或收割莊稼,因此,可能是無需進行十一奉獻。只需每七年做一次。任何人都可以把自然長出的農作物拿來做食物,神會在第六年的收成上賜福給他們,產出足夠吃三年的糧食。
    出埃及記23:10-11;利未記25:1-7;17-23
  • 一個以色列人通過不同的十一奉獻途徑一共需要獻出多少呢?實際上這是不可能計算出來的,因為:(1)有可能只有他們的農作物和牲畜需要進行十一奉獻,而不是全部的收入,比如漁夫或木匠的收入所得;(2)他們只需獻出每第十頭牲畜,所以根據當時所擁有的牲畜的數量,比例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如果你只有15頭牛,你只需獻出一頭(6.6%)。因此,基於聖經對十一的要求,我們可以得出的最準確的估計就是他們每年大約需要獻出農作物和牲畜的百分之二十,但是每三年需要獻出大約百分之三十,因為有額外奉獻的十分之一。因此,他們需要奉獻的總額似乎從來都不是百分之十——總是會更多。最後,我們必須記住,以色列人還有其他強制的和自願的奉獻(比如,燔祭,平安祭,贖罪祭,贖愆祭,素祭,舉祭等)雖然,可能有的也包含在十一奉獻中。

律法設定之前和之後,不同的十一奉獻

  • 在摩西律法設定之前,沒有關於十一奉獻的誡命——也沒有關於利未十一奉獻,祭司十一奉獻,節期十一奉獻和施捨十一奉獻的任何先例。但有兩個例子與人們獻出十分之一有關。(都是敘述性的,而非強制性的)。第一個例子是亞伯拉罕把戰爭中贏取的戰利品全部獻出,百分之十給了撒冷王和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然後分了一部分給同行的人,把其餘的給了所多瑪王。第二個例子是雅各承諾,若他許的願能夠實現,凡神所賜給他的,他必將十分之一獻給神。
    創世記14:17-24;28:18-22
  • 當摩西律法在耶穌身上成就以後,關於十一奉獻的誡命不復存在——也沒有關於利未十一奉獻,祭司十一奉獻,節期十一奉獻和施捨十一奉獻的任何例子,因為每一個都在新約里得到了成就,變得不再必要。取而代之的是,我們擁有了新的奉獻模式。並且,新約中唯一一次提到「十一奉獻」,是耶穌在斥責文士和法利賽人的時候,他借用了舊約故事中提到的十一奉獻來進行比喻(都是敘述性的,而非強制性的)。
    馬太福音23:23-24;路加福音18:9-14;希伯來書7:1-10(馬太福音5:17-20;羅馬書10:4;歌羅西書2:16-23;以弗所書2:11-22)

從不同十一奉獻中學到的原則

  • 儘管信徒活在恩典之下,不再像活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那樣,受到四種十一奉獻的約束。我們可以學到如下原則:(1)神希望他的子民支持那些全職服侍他的人;(2)那些得到支持的人也應該付出,而不僅僅是獲取;(3)我們應該使用我們的錢來敬拜神,帶領家庭敬拜神;(4)神希望他的子民關心、幫助有需求的人,尤其是貧窮和邊緣群體。
  • 作為信徒,我們靠著信心而活,在聖經的知識上有所長進。我們讓聖經改變我們的良知和先入為主的看法。並不是每個信徒都理解這些關於十一奉獻的真理,甚至會有人不同意這些結論。無論怎樣,我們不應該論斷或鄙視彼此。因此,為了不冒犯他人,如果你能夠做到靠著信心並帶著「感謝神」的心態,「建議」至少奉獻收入的十分之一——因為沒人會不同意獻給神百分之十或者多於百分之十,爭論的焦點總是最低在限度是多少上。
    羅馬書14:1-23;哥林多前書8:7-13

復習題

  • 舊約中規定了多少種十一奉獻?
  • 都有哪些不同的十一奉獻?
  • 所有十一奉獻的總額是多少?
  • 在律法規定之前和之後,他們必須要進行十一奉獻嗎?
  • 我們從不同十一奉獻中學到的原則是什麼?